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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變動


黃OO 發問於 2017-11-20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於公司任職兩年,今天公司突然說,美國總公司新規定,職等2不得為間接人員,但我ㄧ進公司就是職等2間接人員,現在因為公司規定下來,我變成跟產線ㄧ樣是直接人員,告知我明年年終只能領跟產線ㄧ樣的基數,這樣合法嗎?本來應該可以領三個月變ㄧ個月
間接人員不能申請加班費,只能換休,但是領3個月年終,產線的直接人員因為可以申請加班費,年終領ㄧ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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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提問人,您好:
一、工作場所及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應於勞動契約內訂定之,嗣後資方如因業務需要而變動勞方之工作場所及工作有關事項時,除勞動契約已有約定應從其約定外,資方應依誠信原則為之,否則,應得勞方之同意始得為之。
二、就您提問的情況,應該已經構成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建議您可先與雇主協商,若仍無法得出可接受的結果,可以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以上意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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