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買家於2017-06-03與我們預購商品金額共$2700元整,又於同日與我們預購三組商品金額共$2910元整,總計$5610元整。
於商品到貨日致電給買家都未能接通,最終以訂單留言方式通知到貨後寄出商品,最後商品被買家退回,原先已有發現買家再系統評價中未取貨次數過高,但依秉持相信買家的原則幫她出貨,收到退回商品後也打了多次電話依然是不接,根本也不回覆我們,聯繫不到人,預購商品都有註明詳細規定例請買家想清楚再下單、不接受棄單等,因預購為客戶有需要才下訂,金額龐大嚴重造成我們損失。請問這符合《刑法》第355條例可以向警方報案嗎?
A: 您好,刑法第 355 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在主觀上要有「意圖損害他人」,並要以「詐術」為之,詐術指的是使用或傳遞和事實真相不符的訊息。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因此如不能證明對方有故意加損害之目的,並傳遞與真相不符之事實,刑事上罪名是很難構成,因為行為人於締約之際,所存意欲為何,本屬其內部情事,外人無從得悉,僅能依當時及事後之相關客觀情事而為認定,核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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