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在雙方達成協議之時,契約即已成立,至於書面契約的用意僅是佐證口頭協議之內容而已。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即便雙方沒有正式合約,而是以採購單的方式為之,仍然可以產生代替契約之效力。惟為確保對方也同意採購單之內容,仍建議您請供應商於確認數量、價格、交期等重要內容後,於採購單上簽名及日期回傳,以免未來產生爭議時雙方能有所憑據,至於承認的方式為何,是否需要蓋公司大小章、發票章或親筆簽名亦無特別規定,依照雙方約定好的方法即可。
若您有疑慮,擔心對方可能有違約或是事後公司否認合約之情況,則蓋公司大小章乃最為保險的方式,將來若對方違約,則可依此採購單作為憑據向供應商求償。
簡單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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