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補習班行業,原本老闆請代理人跟我們簽合約到現在也有兩年了,現在他想自行改合約內容,我們員工說怎麼可以不經過員工同意而改變?他卻認為當初沒他本人簽名,就不算?請問律師,我們改如何自保?他可以這樣?
A:
先生/小姐您好:
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按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縱使是由代理人所為之契約,如其上或實質上可看出系爭契約係由代理人代替老闆訂定,老闆仍應受其拘束。
如您老闆堅持更改合約內容,您可不予承認,若其違反前契約之內容,可以訴請求之。
建議可多留下證據,如原契約、新契約或錄音、錄影畫面,供以後訴訟之用。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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