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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必須要向法院聲報嗎


蔡OO 發問於 2017-10-23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家裡是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已經一年沒生意了

近期內要解散 股東成員都家裡的人

所以股東全都同意解散公司 公司也無積欠廠商貨款跟欠稅

然而我查了一下流程都寫說 清算人要向法院聲請清算

但會計師說我們沒有欠其他公司錢 所以不用向法院聲請 只要國稅局清算完就好了

所以我想問的是

解散公司不經過法院民事庭聲請這個手續 會有問題嗎?


另外公司在經濟部及國稅局的網站上顯示解散的話 法人格就算完全消滅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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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原則上股份有限公司若符合公司法第315條之情況,應予解散,必須向主管機關經濟部辦理解散登記,然經濟部僅會進行形式審查,且公司的法人格並非一經解散即消滅,必須待清算程序完畢後,法人格始消滅,因此 貴公司若僅在經濟部及國稅局網站上顯示解散,其公司的法人格仍繼續存在,此點先向您說明。

又,解散之公司應進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的相關法令,可以參考公司法第322條以下之規定。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否則原則上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而清算中之公司屬於法院監督範疇(民法第42條第1項),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否則可能遭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以下之罰鍰(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公司法第83條第4項)。

清算人之職務內容包含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剩餘財產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公司法第84條),清算人並應於就任後立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公司法第326條),並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公司法第327條),且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否則亦有行政裁罰之規定,可能遭處新台幣10,000元以上、50,000以下之罰鍰(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公司法第87條第4項)。

依照您來函所述,既然全體股東均表示同意解散公司,建議仍依法召開股東會,由股東會作成解散之決議,並盡速展開清算程序。於此一併提醒您,清算完結後,相關表冊應送監察人審查,並提請經股東會承認(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亦必須聲報法院(公司法第331條第4項),才算是正式完結清算手續。

以上回覆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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