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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遺囑.財產信託和共有不動產的處分問題

遺囑.財產信託和共有不動產的處分問題


疑OO 發問於 2006-11-14 | |

Q: 律師您好~
有些問題請問
有親人A因重病將離世,留有一女C一子D皆甚年幼
A有配偶B,但親族認配偶B不善理財
憂心配偶B若是經濟收支失衡
將來會無力養護子女C、D


因配偶B為子女C、D的父母
有子女C、D特有財產的處分權
A能在遺囑中限定
配偶B在某特定期間內不能對A所留財產進行處分或用以抵押嗎?
在此情形之外
A還有沒有能在遺囑中交代的問題?


若希望將A所有的財產交與信託
但因金融機構多設有信託之最低金額故無法信託
請問若以親族中之一人為受託人
信託關係該如何才算成立呢?


A的財產大部分為和其多位兄弟姐妹共有之不動產
若共有人E欲將共有之不動產出售,對A又有何影響呢?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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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法律行為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的強行規定,原則上有效。故A在遺囑中限定配偶B在某特定期間內不能對A所留財產進行處分或用以抵押,這樣的行為是有效的,但要如何確保及兼顧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執行上恐難真正達到限制的目的。
2、信託法並未限制需信託給信託業者,故信託予個人仍屬可行,相關規定請參照信託法。至少需以契約或遺囑的方式為止,並辦理信託登記。
3、共有之不動產出售,需得共有人之同意或依土地法的規定取得同意,但賣得價金仍應交給各共有人依比例分配,其權益不受影響。
4、配偶b不善於理財,不代表將來c、d均會理財,財產的分配及運用有時考量的因素很多,最好能兼顧家庭的和諧妥為處理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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