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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相關問題


曾OO 發問於 2017-10-1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請問公司在2017/10/6發出公告告知公司因虧損業務緊縮..等等要將編制48員裁減44員.

內文告知:1. 12/6裁減19人 12/31裁減21人 1/10裁減2人 1/31裁減2人
公司告知勞資會議在10/16招開

想詢問問題:
1.若是我們在10月31提出離職(或是在資遣日期前離開)是否一樣可以領遣散費.
2.現在我們是否可以申請謀職假.
3.同1這樣狀況若是可以領資遣費,那公司是否也可以給非自願離職書.


感謝協助幫忙...謝謝!!

謀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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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曾小姐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次按同法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末按同法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回到您的問題,因您於公司資遣日前自願提出離職,屬自願離職,所以雇主不需支付資遣費,也無勞動基準法16條給予謀職假及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適用。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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