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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下班車禍請假問題


李O 發問於 2017-08-21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員工於7/13下班發生車禍,有警察備案紀綠,也與對方合解.但因員工未自行打電話請假,也未請人代為請假,因有員工目擊她發生車禍回公司告知才知情況.
而該員工自7/14一直未到班.7/26才透過其他員工幫忙要職災住院單,公司未與該員連繫上,也請員工將職災住院單予以轉交並要求請該員工轉訴公司請假需要補請假證明文件.

而該員工無任何回應直到我司再次致電該員工,要求到職上班.該員工回覆他上下班車禍屬職災部份.要求予以請假,公司回覆在未判定職災前請先以普通傷病假請假,請該員補醫生證明文件,也請到公司完成請假手續

該員工直到8/18才帶了文件到公司.醫院證明文件上只載明7/13急診[雙膝挫姴傷併右側傷口感染].7/15住院-7/25出院.門診治療自7/14至8/17共8次

其中無7/26-8/18任何載明需連續休養紀錄.且記錄上載明為陳舊性腰椎壓迫性骨折,公司要求該員工7/13急診斷為[雙膝挫姴傷併右側傷口感染].因工作性質為電子焊錫員都為坐著工作應到職上班.該員還是強調他需要休養.但又無法提出證明文件

該員工整年度已請過了14天普通傷病假,及特休6天2小時
剩餘16天普通傷病假+3天生理假+14天事假+3天特休假6小時 總共36天6小時.

公司是否可要求請完上訴假後要求該員工回公司上班.如不回應是否可以曠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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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李小姐您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2項發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據此,勞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意外等事故,即學理上所謂「通勤災害」,應屬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指職業災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4號判決謂:「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交通事故,倘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各款之情事,又非違反其他法令者,應認屬於職業災害。亦同此意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5號判決可資參照。)

員工下班通勤發生車禍,確屬職業災害。

再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員工發生職業災害可請公傷病假,而且公傷病假並無限制天數,故員工只要證明其有休養的必要,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

再者,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補償其醫療費用,且勞工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綜上所述,公傷病假法無明文限制天數,故公司若以曠職處理恐有違法疑慮。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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