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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擅自轉移股權


陳OO 發問於 2017-08-12 | 台中 | 服務業

Q: 我跟另外兩人加盟一間美芝城早餐店,股權平等都是三分之一,
加盟合約書上也是三個人簽名,
美芝城合約是採一年一簽續約
經營兩年有餘,因為股東之間意見不合鬧翻,
現已經離開這間店,股權問題懸而未決,

問題來了,另外兩個股東不想談判,
至今未與本人商量,
打算等到續約期滿,先拆舊招牌,
然後換上新招牌,新的合約只簽他們兩個人的名字,
直接原地繼續營業,裡面也有我當初投資的裝潢器具之類的
請問他們損害到我什麼權益,
可以告他們什麼法條嗎?

PS 管財務的根本沒有所謂的帳本,整個帳目不清無從查證
例如偽造文書,侵占之類的

他們的行為合法嗎?

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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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先生您好:

早餐店多為合夥,故以下以合夥為基礎說明(民法第667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合先敘明。

您可請求退夥,依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於兩個月前通知即足。

又按民法第689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您可請求其餘合夥人結算盈虧後,返還出資額之比例給您。

至於刑事部分,倘未經退夥即佔有裝潢、器具等工具,則可能涉犯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之侵占罪,可向當地警局報案,以維權利。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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