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題! 已收到資遣費,且有證據證明我拿的是資遣費,請問這樣能算自願離職嗎?那麼我向公司要求非自願離職切結書合理嗎? 資遣費與自願離職是屬於對立的名詞? 又時值公司改組,前後任董事長之間有協議,協議前任董事長代表公司只能到104/10/31,而前任董事長基於好意,於104/11/30蓋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請問前任董事長構成刑法上"偽造文書"的罪責? 盼覆,謝謝!
自願離職切結書 非自願離職切結書
律師
東宜法律事務所
A: 提問人,您好: 一、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資遣費。 反之,勞工自願離職者,不能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二、前任董事長是否構成偽造文書,應視是否有用印權限等條件及所制作的文件內容而定。 以上意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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