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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客人臨時取消,能否在合約內要求賠償

客人臨時取消,能否在合約內要求賠償


歐OO 發問於 2017-07-31 | 台北 | 其他

Q: 前陣子遇到新娘因個人因素取消檔期,因為此婚期是大日子,收取新娘訂金後,將日期保留給新娘,也推掉多位詢問相同日期的新娘,而後在婚期前一個月,新娘因為要改為家人幫忙化妝,便要跟我取消下訂,但在合約內有寫明在婚期前45天內取消合約,除扣除訂金之外,還要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新娘堅持不付賠償,請問在法律上這樣的條款是否能認定,能否強制執行呢?

請協助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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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歐小姐您好,
按民法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次按民事訴訟法508條的1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既然雙方已就一方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額做約定,則您得向毀約之一方請求訂金及賠償,並依民事訴訟法508條之規定,聲請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未於20天內異議,債權人可以拿該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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