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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 公款


謝OO 發問於 2017-07-01 | 台北 | 服務業

Q: 公司同仁將貨款單塗改後請款,
會計察覺有誤與廠商聯繫後,
廠商以Mail回覆此筆貨款金額不符,
並附上原始請款單照片檔案以茲證明。
想請問這樣詐領多的貨款行為屬於什麼犯罪行為?
目前公司暫不解僱她,
因她深涉公司內部機密,
怕直接解僱她後,
她可能會挾怨報復毀損公司聲譽,
但對公司來說,
她現在已經是個不定時炸彈,
請問就她本次違法的行為,
公司該採取什麼行動自保?
是先去警察局備案?
還是先將證據拿給她看,
口頭告誡會保留法律追訴權告誡她呢?
用以預防她未來可能會對公司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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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謝小姐您好:

若您的事實為真,您的同仁塗改貨款單向廠商超額請款,並將多餘款項納為己有,已涉犯:

1.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業務侵占罪。

2.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取財罪。


建議您向當地派出所或警局報案,以維您自身權利。

而刑法上並無「保留法律追訴權」一用語,一但您提起告訴,檢察官即分案偵辦,且上述二罪名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以撤告作為不起訴之理由,還請三思。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這部分涉嫌的刑事罪名龐雜,包括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背信罪、詐欺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等,如果是依證卷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背信行為和侵占行為可能也會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罪的話。
2. 上開罪名的法律追訴期都十數年起跳,在期間內提出告訴(或告發)均可以追訴其犯行,只是建議要先將所有證據資料備齊、備妥,以免數年後難以蒐集證據,現階段在資料備齊後,與對方進行談判,也並無不妥。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由律師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與律師面談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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