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問門市銷售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門市本身就是銷售自有品牌的包),在店裡幫朋友銷售包包(此包包也是自有品牌的包,但為私人所有),請問這部分會牽涉到法律層面問題嗎??公司是否可提出告訴???
謝謝
A:
訪客您好:
依照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門市人員在店裡販賣私人物品恐會涉及刑法的背信罪,公司可向警局報案並且提出告訴。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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