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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之便銷售私人商品


Anonymous 發問於 2017-06-02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想請問門市銷售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門市本身就是銷售自有品牌的包),在店裡幫朋友銷售包包(此包包也是自有品牌的包,但為私人所有),請問這部分會牽涉到法律層面問題嗎??公司是否可提出告訴???
謝謝

瀏覽人數:1250

A:  訪客您好:
依照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門市人員在店裡販賣私人物品恐會涉及刑法的背信罪,公司可向警局報案並且提出告訴。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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