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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加班與勞基法第35條的適用

加班與勞基法第35條的適用


賴O 發問於 2017-05-24 | 苗栗 | 資訊科技業

Q: 我們公司目前工作時間是9時至12時,13時至17時,12時至13時是休息時間。加班則是自1730時起算,因未認為加班時間還是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5條的休息規定。但員工質疑勞工工作8小時後之加班,與一般工作不同,應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5條之餘地,要求加班時間應自1701時起算,請問法律能做資方這樣的解釋嗎?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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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35條規定連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給予30分鐘休息時間,一般作法會將上、下午各應有30分鐘之休息時間,集中於中午一次給予1小時休息,如您所述情形,公司已於中午給予1小時的休息時間,尚難認違法。如自17時01分延長工作時間,即應認屬正常工作時間外之延長工作情形,自此起算加班。
至於公司稱自17時30分起算加班部分,恐係公司認為下午連續工作4小時所應給予的休息時間是在17時至17時30分,倘該段期間,公司確實讓員工自由利用活動,可認為休息時間,則其自17時30分後才開始加班並計算加班費,亦未違法。
以上謹就您所詢問題回覆,提供參考,仍須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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