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掛名公司負責人,公司車貸已繳超過一年但後續都欠繳,而車子也因為抵押被民間融資公司拖走,負責人目前戶籍掛在區公所、車子也不在,那公司負責人會被告侵占而有前科紀錄嗎?
A:
黃小姐您好:
依照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負責人已把車子交還給貸款公司,則不符合易持有為所有的要件,所以不成立侵占罪。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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