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有與雇主簽立勞動契約,裡面有提到教育訓練及綁約三年。
但因貴公司無標準化的訓練課程。且任職半年多來只讓我去參加一次香港的工程師會議(他們口中的訓練),有無辦法證明此為非訓練?
3/29日口頭提離職後,到了4/5日發放薪資時,雇主扣住薪資長達5天,4/11發放薪資時還預扣了香港工程師會議的食宿交通費用。請問這有辦法解決嗎?
以上問題是否將會造成我違約在先,須賠償合約上的違約條款2個月的薪資及香港的食宿費用?
A:
您好
依勞基法的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不論您是不是違約在先,公司都不能預扣薪資。
另外綁約三年的部分,須符合勞基法所規定的要件,合約才有效。
勞基法15-1: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就您的情形,建議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調解不成,可向勞工局檢舉公司違法預扣薪資(依勞基法第78條,公司如有違反第26條的規定而預扣薪資,公司可能被處罰9~45萬),並向法院提起訴訟。
就您的問題初步答覆如上,如有問題歡迎再行提出討論。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04)23710511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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