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依內政部(74)台內勞 字第 337966 號函釋:「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二、上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是故若該名員工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間,經依法給予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得依法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請問依上述狀況公司解雇員工需付資遣費嗎?
A: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時,雇主應給假最低標準,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有明文規定。普通傷病假期限為:(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又勞工申請之普通傷病假如已超過前述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嚴格來講,既為「得予留職停薪」,並未強制雇主有照准義務,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2月11日臺(76)勞動字第9409號函釋示:「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即主管機關亦未函釋強制雇主有給與勞工留職停薪的義務,且從前揭函釋可知,原則上,事業單位可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明文規範,如無明文規定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留職停薪期滿後,勞工應復職,繼續履行勞動契約,如若勞工留職停薪期滿尚未痊癒,雇主可否予以資遣?嚴格來講,發生勞基法第十一條所列舉之事由時,雇主得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要不要終止契約屬於雇主之權利,因此雇主如果不願意依照勞基法第十一條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就沒有發給資遣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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