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於2/1到職工作,於3/17被資方告知資遣,並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事項"非自願離職"
並請我於3/17日當天辦理收拾用品,資方卻未提共離職申請書,事後卻以通訊軟體傳與本人
我想請問的是
1 資方是否需能當天告知我離開?
2.有翻閱過勞基法16條,繼續工作滿三個月未滿一年需有10日預告期,
那我的狀況是否可以要求資方應給予我十日的薪資?可以的話應從哪天,開始計算呢?
3. 資方是否需給予我資遣費?
謝謝~
A:
1. 您到職未滿3個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並沒有先行預告的義務。
2. 同上,雇主無預告的義務,勞工就無請求預告工資權利。
3. 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17條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等規定您的情形仍可要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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