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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更改工作時數

更改工作時數


許OO 發問於 2017-03-17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請問一下
原本公司工時為8小時做六休一,將更改為12小時做二休二四班二輪
這樣子若無法配合的只能自動離職嗎?
還是能向資方要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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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次按勞基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將工作時間訂立於工作規定中」
再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之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因此事業單位苟將勞工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改為晝夜輪班,自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同條例第四項規定給付資遣費。」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小上字第一號判決可資參照。

因工作時段係勞工對其雇主提供勞務的時間,乃勞動契約的重要內容之一,該時間涉及勞工生活作息與家庭社會生活安排有關。是以上開桃園地方法院之見解,勞動契約已明定工作時間,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主張雇主應給付資遣費。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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