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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假扣押擔保金問題


qO 發問於 2017-03-15 | 台北 | 其他

Q: 請問假扣押領回提存保證金問題,
聲請裁定領回提存,
但被法院回覆:
1. 提出存證信函(催告不行使權利)=>這個我直接請法院發函給債務人了,
法院有回覆給20天以上的催告期了(法院回函不是比存證信函更有力嗎? 我問提存所, 提存所教我這樣做的)
2. 目前假扣押執行中就不能領回保證金嗎? 我問過假扣押那邊, 她告訴我不能撤回假扣押, 要不然我已經拿到的支付命令執行的執行費需重繳, 那我該怎麼辦?
3. 法院要我提出民訴法104條第一項第三款訴訟終結證明, 我有支付命令確定證明(但是105年的, 所以改法後無法以支付命令確定申請退還擔保金)了, 這個我也提出了, 但怎麼還是不行?
以上, 麻煩有相關經驗的大大能幫忙一下, 感激不盡!!

假扣押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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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必須聲請返還擔保金時,一併聲請法院通知行使權利,但這樣做通常比自己催告慢。

2.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後,聲請終局執行,再通知行使權利,則可領回保證金。

3.民訴104條第3款訴訟終結,指假扣押或其執行程序終結;如果支付命令全部勝訴,可以主張民訴104條第1款領回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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