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國內進口商品,原產地並無標示製造日期,
是否能自行決定製造、生產、有效日期,
商品類別有清潔用品、化學洗劑,
請問每天隨意更改製造日期,有無違法疑慮?
或是原本過期商品標籤撕毀後,重新自訂製造、生產、有效日期,有無違法疑慮?
A:
姜博您好:
依據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改製作日期即將原本過期商品標籤撕毀重新自訂日期之行為恐涉犯刑法詐欺罪嫌,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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