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司員工有3人
其中一員因個人因素(債務問題),
要求我司不必為他投保,
且希望能與我司簽訂切結書,證明不是我司不幫他投保,
請問這樣簽訂切結書具有法律效益嗎??
我司日後會有其他問題產生嗎?
謝謝
A:
林小姐您好
依法公司需為勞工投勞健保,這是強制規定,如果公司沒為勞工辦理投保手續,除了主管機關處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如將來無法領取失業給付、發生職業災害),公司都必須負責賠償。至於勞工所簽的切結書並不具備法律效益。
***參考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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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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