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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遇到年假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17-02-11 | 台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是在1/10用line向老闆提離職 我說做到1月底
但由於公司有放年假1/27-1/31
因此老闆在離職申請單上面的離職日期寫 「交接完成」
但我還是待到1/26
也確實在1/26當天就將事情交接完成
因為1/27要開始放年假了 所以迫不得已必須完成交接
結果薪資轉帳時發現老闆把薪水計費期間改成只到1/26
我問他為甚麼
老闆回答
春節是待滿一年,未滿一年也要持續工作,才有延續性,且離職是交接完成即可,非到月底,1/27-1/31公司沒上班,你如何上到月底?

請問他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呢?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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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先生/小姐 您好: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同法第16條之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綜上所述,您已於1/10用line向老闆提離職,做到1月底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1/20勞動契約已終止,因您未提及年資,係以老闆"春節是待滿一年,未滿一年也要持續工作,才有延續性"來推定您到職未滿一年。

二、民法第95條第1項之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LINE是透過伺服器傳輸文字,在接受者尚未讀取前,僅能保留在手機,應屬於間接表示意思。
而間接意思表示,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至於「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以了解的狀態,實際上縱未閱讀,均非所問。

所以您向老闆提及要做到1月底之意思表示,已發生效力,所以老闆須將1/27-1/31的薪水支付給您。



三、辦理離職交接是勞工提供勞務主要義務的附隨義務,勞工離職時應將任職期間取得屬於雇主的物件,交接予雇主指定的交接人,如有 向雇主預支工資者,亦應返還。
勞工若不依照雇主工作規則的規定,辦妥離職交接手續,雖不影響離職的效力,但勞工對於雇主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害,則應負違約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台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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