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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拍及其他照片未經同意被公布


彭OO 發問於 2024-08-19 | 新竹 | 製造業

Q: 遭友人未經同意下側拍,友人並將該照片及其他照片(過去曾與該友人合影的照片)公布於公開之群組,該友人行為是否已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

瀏覽人數:39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1.肖像,為個人外部形象之呈現,彰顯特徵,屬個人資料之一種,且與人
 之尊嚴關係密切,具重要人格利益。肖像權,係個人對自己肖像之權利
 ,關於是否製作、公開,及在何種範圍、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或
 由何人製作、公開及使用該肖像,有自主決定權,為人格權之一種,與
 言論自由同為憲法保障之權利。
2.為維護人性尊嚴,加強人格權之保護,民法於第 18 條規定:「人格權
 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明定人格權或人格法
 益被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肖像權為人性尊嚴與
 價值具體呈現之重要人格法益,自受民法上開規定之保護。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判決參照)
因此,若對方之行為,有侵犯肖像權之虞,您可以委請律師對其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限期改善,如屆期未改善,可對其為民事求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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