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敬啟者您好:
公司生產人員是屬於排班制(三組三班日夜輪班制),且全年度需出勤、不需出勤日期都會事先排定(會符合七休一),也就是生產人員都會知道全年度何日需出勤,何日不需出勤,請問下列問題:
1、排班表上是否一定要標明何日為『例假日』,何日為『休假日』,可以彈性作法只標示為『休假日』?
2、由於年末工廠都會歲修,是否可以把年度12日之國定假日,都全部挪移至年末歲修期間嗎?
A:
您好:
一、「例假」、「休假日」能不能出勤、加班費計算方式等,在勞基法上都有不同的規定,為了避免爭議,建議還是應該在員工的班表明確註明。
二、是否可以把年度之國定假日,全部挪移至年末歲修期間?
依勞動部解釋,國定假日可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但挪移國定假日必須得到「個別勞工」的同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1030051386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即通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惟各該「國定假日」得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國定假日」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上開所稱勞雇雙方,係指雇主與個別勞工而言。茲因勞動契約之當事人為雇主與個別勞工雙方,爰有關雇主如擬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者,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並非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實施,亦不得任雇主逕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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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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