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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我朋友該賠57萬元嗎?


黃OO 發問於 2006-11-11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日前友人因不慎撞及一輛BMW轎車,修理費用總共27萬多元
然而除此筆費用外
對方尚要求「車價貶值」費用30萬元,要求賠付57萬元。


經我上網查詢案例的結果,這樣的一個要求似乎可提出
根據民法213條,對方除要求將車輛「回復原狀」外
還可以根據民法196條要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且此兩條法令可同時進行


上述所引用的便是最高法院在民國七十七年的決議
認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但我不懂的是何謂「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又何謂「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以我友人的例子
對方BMW的修理費用是27萬元
修復後,對方的BMW車價由修復前的130萬跌到修復後的100萬
請問我的友人是要付對方30萬元,還是付57萬元?


煩請律師解惑,謝謝!

即頌 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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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根據你所舉的例子,車子折損的費用30萬元(需已經能夠證明),當然需要賠償。也就是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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