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日前友人因不慎撞及一輛BMW轎車,修理費用總共27萬多元
然而除此筆費用外
對方尚要求「車價貶值」費用30萬元,要求賠付57萬元。
經我上網查詢案例的結果,這樣的一個要求似乎可提出
根據民法213條,對方除要求將車輛「回復原狀」外
還可以根據民法196條要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且此兩條法令可同時進行
上述所引用的便是最高法院在民國七十七年的決議
認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但我不懂的是何謂「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又何謂「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以我友人的例子
對方BMW的修理費用是27萬元
修復後,對方的BMW車價由修復前的130萬跌到修復後的100萬
請問我的友人是要付對方30萬元,還是付57萬元?
煩請律師解惑,謝謝!
即頌 教安
A:
您好,
根據你所舉的例子,車子折損的費用30萬元(需已經能夠證明),當然需要賠償。也就是57萬元。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