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債務清償協議書
立和解書人: 廖舶杉(以下簡稱甲方)林尚甫(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債務糾葛達成協議,特立條款共同遵守於后:
第一條:
乙方積欠甲方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元整。
第二條:清償方式:
乙方願自民國(下同)106年2月10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共伍拾壹期清償,每期清償伍仟元整,如有一期未清償,視同全部到期;乙方並開立票日為 年 月 日,金額為貳拾伍萬伍仟元整之票號 之本票一張以為擔保,甲方於乙方未依約清償時得行使此本票權利。
第三條:
本和解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 書 人
甲 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所:
乙 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A:
契約書在重要的項目下(人、時、法律關係、效果處理)有載明,且經雙方簽名為有效。
若立於債權人立場,建議增加每月清償方式,EX:現金或是匯入甲方指定帳戶。
若有爭議時,以何管轄法院為準,若是對方為履約清償,雙方居住地點較遠,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需以被告地點為提告地,可能會對原告較為不利。
以上謹向您建議。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