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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證據


周OO 發問於 2016-12-21 | 桃園 | 資訊科技業

Q: 原本答應要頂一間店,後來因為一些因素沒辦法做。有約好日期要簽約但還沒簽約。對方說我要賠償損失。因為簡訊上都有證據!(簡訊裡就是我跟他確定要頂店面的對話)我們真的必須賠償損失嗎?簡訊內容他可以對我們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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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原本答應要頂一間店,後來因為一些因素沒辦法做。有約好日期要簽約但還沒簽約。對方說我要賠償損失。因為簡訊上都有證據!(簡訊裡就是我跟他確定要頂店面的對話)我們真的必須賠償損失嗎?簡訊內容他可以對我們提告?


您好:
關於提問的問題,可整理成兩個子問題,先就簡訊本身的內容是否可以成為法律上的證據,此部分是可以的,簡訊可以做為證據。
第二個問題,是關於已經答應簽約但事後未簽約,是否要賠償損失。這個部份,要看對方是否已經有為了正式簽訂契約而付出相關的勞力費用支出(此部分要看對方有無提出證據證明因為「信賴」會締約所以有所「付出」),若因信賴契約有效成立而已支出費用致受有損害,則臨時毀約之一方需要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反之,若雙方僅是處於口頭約定要頂讓店面的階段,但實際上對方並未因此而付出任何勞費或受到額外的損失,則您不需要因此而負擔賠償責任。
若依來文所提供之資訊(未提及有何詐術之行使),本案似屬民事糾紛,縱使事後反悔不想頂讓,亦難成立刑事詐欺罪名。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 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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