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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是否有效


Anonymous 發問於 2016-12-20 | 新竹 | 服務業

Q: A先生是攝影師任職於婚紗業,先前與一私人工作室雇主簽訂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契約,被聘雇為該店攝影師,但工作幾個月後因與雇主不合決定離職,合約上有提到提前離職違約金的部分,想請問:
1.攝影師這個工作是否應被視為繼續性工作,若是則此合約是否無效?
2.若此契約無效,是否雇主亦無請求提前離職違約金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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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先生是攝影師任職於婚紗業,先前與一私人工作室雇主簽訂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契約,被聘雇為該店攝影師,但工作幾個月後因與雇主不合決定離職,合約上有提到提前離職違約金的部分,想請問:
1.攝影師這個工作是否應被視為繼續性工作,若是則此合約是否無效?
2.若此契約無效,是否雇主亦無請求提前離職違約金的權力?

依您所述之事實,回覆如下:
一、勞基法第九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換句話說,勞動契約是以不定期契約為常態,定期契約為例外。依我判斷,您擔任的攝影師工作性質上是屬於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之勞動契約。 既然為不定期勞動契約,該勞動契約所約定之三年的聘用期間,明顯違反了勞基法第九條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該約定應屬無效。
二、又勞工本可依勞基法第十五條第2項之規定,隨時預告雇主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並不需要任何「法定終止事由」,且如有勞基法第十四條之情事,勞工更可不經預告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也因此,約定三年的聘用期間,既是無效之約定(詳前述),亦不會產生任何法律上效力,雇主對勞方自然沒有「違約金請求權」。
希望以上回覆對您有幫助。
台南宋錦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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