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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股權轉讓問題


王OO 發問於 2016-12-10 | 台中 | 其他

Q: 請問1、合夥人間(共有三位合夥人)的股權轉讓是否仍需受公司法111條的規範,必須事先告第三位合夥人而不得私下約定轉讓,其不被告知的第三位合夥人是否可主張其他兩位合夥人間的股權私下轉讓是無效的。
2、合夥人如想將其股權轉讓予合夥企業外的第三者是否應事先告知其他合夥人。
3、合夥人想召集其他合夥人開會告知將把他的股權轉讓給合夥企業外的第三者,而其他合夥人拒不参加開會時,請問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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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王先生您好,因公司法對於不同種類公司的股權轉讓,有不同的規定。因您沒有提到您的公司是哪一種公司,但因公司法第111條是規定在「有限公司」章,因此以下就以「有限公司」的規定分別說明:

一、依經濟部98年11月10日經商字第09800157590號函:「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之『他人』,解釋上應包括該有限公司之股東在內。」依此解釋,有限公司股東間的股權轉讓,還是必須受到公司法第111條第1、2項的規範限制,也就是必須經過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的程序,否則無效。

二、依公司法第111條,有限公司股東如想將其股權轉讓給公司以外的其他第三人,因其他股東依法享有優先受讓權,因此必須先通知其他股東。

三、告知其他股東的方法,不限於開會的形式,實務上亦常見以「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也可以達到一樣的目的。

就您的問題初步說明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再提出討論。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04)23710511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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