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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夥問題


王OO 發問於 2016-12-04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想請問
甲方 乙方 合開小商店, 出資比例為 甲方-8成 乙方-2成;雙方無簽訂合約,但有開公司戶頭明訂8.:2 店面目前營運三個月

目前狀況是乙方想拆夥因下列狀況
1.乙方每天準時上下班在店裡工作,如同勞力股東,但甲方始終拒絕提供薪資(幾經溝通無效,甲方明確指出乙方有占股,即使每天上班,不領薪水為理所當然)
2.甲方每日只動嘴巴,對店內毫無貢獻
3.商店營運狀況不善,估算兩年後才能轉負為正

目前溝通狀況為甲方拒絕讓乙方退出,原因是:
1.甲方認為當初是因為乙方加入才經營此商店,如今乙方退出,甲方無法獨立營運,甲方認為不公平
2.甲方認為最少最少乙方要退出得等到房子租約到期後(7個月後)才可退出

想請教
1.甲方婉拒乙方之退出,於法有據嗎?
2.民法如何保障乙方權利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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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想請問
甲方 乙方 合開小商店, 出資比例為 甲方-8成 乙方-2成;雙方無簽訂合約,但有開公司戶頭明訂8.:2 店面目前營運三個月

目前狀況是乙方想拆夥因下列狀況
1.乙方每天準時上下班在店裡工作,如同勞力股東,但甲方始終拒絕提供薪資(幾經溝通無效,甲方明確指出乙方有占股,即使每天上班,不領薪水為理所當然)
2.甲方每日只動嘴巴,對店內毫無貢獻
3.商店營運狀況不善,估算兩年後才能轉負為正

目前溝通狀況為甲方拒絕讓乙方退出,原因是:
1.甲方認為當初是因為乙方加入才經營此商店,如今乙方退出,甲方無法獨立營運,甲方認為不公平
2.甲方認為最少最少乙方要退出得等到房子租約到期後(7個月後)才可退出

想請教
1.甲方婉拒乙方之退出,於法有據嗎?
2.民法如何保障乙方權利

感謝


王先生/小姐您好:
根據您所述之情況,乙方與甲方間是成立民法上之一般合夥契約。由於合夥契約重在人合與信任關係,故法律對於退夥之條件,在信任關係已經動搖之情況下,法無強求雙方須綁在一起不可之義務。在此原則下,依民法第68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若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則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但注意,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本案若僅是單純兩人按出資額8:2之成數開店,且未約定合夥之存續期間,則乙方得於兩個月前通知甲方欲退夥。若乙方未於兩個月前聲明退夥,則待至兩個月後始生退夥之效力,應予留意。

反之,若合夥定有存續期間(例如約定合夥為1年,或有特別約定需一定期間後才能退夥),則如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乙方始得聲明退夥。

退夥後,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但須注意,依民法第690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故建議乙方與甲方退夥時,須簽定「契約」約定退夥日期並註明雙方之權利義務業經結算完畢,且甲方應將乙方當時之出資全數返還(除非經營不善,扣除債務後之餘額仍須返還退夥人),對於退夥前所生之債務,契約應約定要由何人(如甲方)負擔或如何分配負擔債務之比例,以保障雙方之權益。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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