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懷孕被迫離職

懷孕被迫離職


梁OO 發問於 2016-12-03 | 桃園 | 其他

Q: 想請問我105/08/23到職 但卻無投保!延至9月才投保是否有什麼缺失?
然後我們於11/14號發現懷孕,11/30告知老闆娘,結果她在12/2號告知因爲我懷孕
考量到產假兩個月會沒人 !故請我離職 並且已經找到人接手我的職務!請我12/5號帶新人 上手就離職!

瀏覽人數:1245

A: 

想請問我105/08/23到職 但卻無投保!延至9月才投保是否有什麼缺失?
然後我們於11/14號發現懷孕,11/30告知老闆娘,結果她在12/2號告知因爲我懷孕
考量到產假兩個月會沒人 !故請我離職 並且已經找到人接手我的職務!請我12/5號帶新人 上手就離職!


梁小姐您好: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但請您留意,您所從事之職業是否屬於勞動部所公布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若您從事之職業非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則無上開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但不用擔心,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2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故倘雇主以女性懷孕為由而解雇員工,其解雇仍不生法律效力。而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主要是針對非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以外之受雇者,均可適用。

對於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第1項)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第2項)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第3項)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第4項)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第5項)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第6項)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參酌上開勞基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產假之相關規定,應屬對女性勞工有利之制度性保障,建議您可向當地勞動局(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與雇主協商看看能否讓您回復原有之工作崗位。若您與雇主間之信任關係已經破裂,至少請求雇主依法給予資遣費,以保障您的權益。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