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員工不願意投保勞健保,
原因有1.自行在外加入工會,
2.因有債務,不願投保,只領現金(薪水)
那公司有何不當?
因員工自願不投保公司該如何自保?
簽定自願不投保切結書有不法?可佐證嗎?
謝謝
A:
您好
為勞工投保勞健保為勞基法強制規定,恐難依雙方的約定免除
即便簽有同意書,然最多只是員工日後或許不能再以此向您請求未投保勞健保造成的損害賠償
為勞工投保勞健保,另一方面亦是保護雇主
像是若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就勞保已負擔之醫療費用或給付,原則上雇主即無須再為補償
但若勞工投保於工會,縱勞工已獲勞保給付,雇主仍需依法為職災補償
因此仍建議您應為勞工投保勞健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26日臺78勞動3字第23866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之規定,本案雇主既未為勞工申報加保,而由職業工會加保,發生職業災害時,其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自不得予以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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