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人所屬公司最近被不知名人士使用匿名郵件向其合作廠商檢舉,對於其合作廠商有挪用公款及欺瞞與合約違背之行為;
目前不知公司是否有被檢舉之事實。
若檢舉為惡意抹黑,當然這部分提告,應該是無庸置疑,但若檢舉屬實,是否仍可有相關罪名提告呢?
以及若檢舉屬實,公司是否需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感謝您
A:
林小姐您好,
按刑法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對方檢舉行為係以散布文字之方式損害公司名譽,恐已構成刑法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建議您可以先提告,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對方行為確實損害公司名譽,至於檢舉內容是否確有損害公司名譽之行為而有起訴或不起訴之空間需交由檢察官認定之。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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