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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被派出所通知公司報案說我業務侵佔


學O 發問於 2016-12-01 | 彰化 | 傳統製造業

Q: 你好~事情如下~
我於前公司~105年4月11到職,10月11以公司內部信箱提出離職預告,公司於12日告知需有人交接或開發案完成方能離職,我也於當日回應必須於10/31離職無法延期,後來直到10/26日才來跟我談是否可以兼職方式每週來公司工作,當時我並未答應~後來到了28日下午主管才又找我談離職的事,結束後直到離開公司皆在無人員於我討論離職交接等事宜。
而到了11/1公司才來電告知我為何無顧不到,要我回去討論離職事宜,而到了11/4日收到存證信含說公司方未答應我離職,我未辦理交接等事宜及東西找不到等等的~
於今日12/1接到派出所來電表示公司報案說我業務侵佔公司之檢測儀器要我去做筆錄,但實際上並非事實我未帶走任何東西~請問我該如何證明我未侵佔及我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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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先生/小姐您好,
按刑法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罪之成立係以因執行業務持有他人之物,進而侵占他人所有物為要件,如您所述,您未取走公司任何物品,您並無任何涉犯業務侵占之行為,您僅需如實向警察陳述即可。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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