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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告知資遣後,再變換資遣理由不給付資遣費?

公司告知資遣後,再變換資遣理由不給付資遣費?


JOOOO 發問於 2005-12-06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您好
服務的公司告知因工作態度上不符合公司規定後告知以資遣方式辦理離職,並會在下月匯入帳戶一個月的資遣費及相關獎金和到該日的工資,但卻在申請失業補助時發現離職證明不符合規定,並且發現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請雇主加發預告期工資,後回服務公司更換證明時也告之相關訊息,老闆卻更換理由告知說我違反公司重大情節(勞基法第12條),將可不給付我資遣費和預告公資,也不依照規定給予符合申請的離職證明!
目前已向勞工局申訴中,但擔心再協調會時雇主會不承認之前資遣理由...

目前有
1.第一次開的資遣證明(上面有老闆的簽名,並加註以資遣方式辦理)
2.第二次開的資遣證明(寫依法資遣)

想請問當資遣後老闆更換資遣原因,就可以不幾付任何費用?..我該如何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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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在這種情況公司可不給預告期即終止勞動契約,也不必給予資遺費。
而您公司所謂「態度不佳,不符合公司規定」也需達到情節重大才有勞基法第十二條的適用,所以您若態度不佳尚未達情節重大,仍可依照勞基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資遣費。至於您公司前後兩次開的資遣証明,可以提出來證明公司前後行為不一,規避資遣費的給付。但如果您公司主張您態度不佳已達情節重大,影響公司利益,只是之前不知勞基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所以不知道主張,建議您再提出更多的理由去証明自己未達情節重大來加強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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