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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關於員工來借閱當時簽的勞動契約

關於員工來借閱當時簽的勞動契約


志O 發問於 2016-11-11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由於本公司的勞動契約與該員工簽約的僅有一份由人事保管,
今日有一位員工來借閱當時簽的勞動契約,
可不可以不要拿給他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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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由於本公司的勞動契約與該員工簽約的僅有一份由人事保管,
今日有一位員工來借閱當時簽的勞動契約,
可不可以不要拿給他看呢?


志先生/小姐您好:
若貴公司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則依勞基法第7條規定:「(第1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第2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依第79條規定,違反上開第7條及第19條規定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
而第7條、第19條等規定雖未提到雇主有保管勞動契約之義務,但基於勞動契約為雙方權利義務之保障,若勞工於訴訟中爭執雇主持有勞動契約,並積極提出證據證明客觀上有勞動契約之存在,但因雇主刻意拒絕提出,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證明妨礙之規定,法官可能會對雇主作不利之推定,逕認勞工之主張為有理由,此部分應特別留意。
反之,若勞資雙方一開始即未簽訂勞動契約,則雇主當可主張本案「無書面之勞動契約存在」,只有口頭協議而已,未嘗不可。此際,對於勞雇雙方權利義務之內容,應回歸民法或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仍須個案判斷。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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