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先生/女士, 您好,
1. 請問公司董事長偽造文件(包含章程, 發起人會議記錄, 董事會議事錄, 發起人股東名冊)在台北市登記公司, 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有刑責? 股東們可以告董事長偽造文書嗎?
2. 公司舉辦商業戶外活動, 遭遇意外造成死傷. 當天的活動中, 只有公司的董事和股東出席, 董事長並不在現場. 事件發生後, 董事長只在電視新聞中說公司會負責. 現在受害者家屬與當天在場人員談和解金. 但是董事長卻開始避不見面. 目前檢察官提起的訴訟只有針對當天在場人員. 請問公司的營業行為造成第三者的損害, 董事長是否有刑責?
3. 是否一定要被害者家屬針對公司提起訴訟, 如此董事長才需要出面面對受害者家屬的和解金或賠償?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偽造文書,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為要件,因此以本件來看,較似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而非偽造文書。
2. 應視董事長是否有盡其監督責任或注意義務,若有的話,僅能向公司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若董事長本身亦有疏失,則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董事長與公司也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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