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一位員工,為了業績蓄意更改內部資訊,經查詢後確認並解雇他,但他卻將這幾個月公司所培訓他,讓他建立的客戶名單一律刪除,請問該公司應如何處理?
A:
曾小姐您好
依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公司內部資訊、客戶名單都是屬於公司所有,如果員工有蓄意更改內部資訊、刪除客戶名單的行為,該員工已觸犯刑法第359條的罪名,您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但應注意的是,依刑法第363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您必須在知悉該員工的行為時起,6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再行提出討論。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04)23710511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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