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對於買賣合約來說, 賣方得否片面提出解除合約並不付賠償責任?

對於買賣合約來說, 賣方得否片面提出解除合約並不付賠償責任?


老O 發問於 2016-10-19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這邊想請問買賣雙方就一網頁設計之案件達成共識並且簽約

後來發現合約在簽署前有被買方無預警更動過驗收內容

使得該驗收內容與原先 Email 往來時賣方提出之要約不符

加入了一些無法驗收的內容,甚至是本公司無販售產品服務

想請教說在這樣的情況下

1. 賣方能否僅認定原先 Email 往來時賣方提出之要約為實際驗收項目, 不承認合約上 "被買方無預警更動過之驗收內容"?

2. 賣方得否片面提出解除合約,返還買方所繳交之款項,並不付任何賠償責任(所簽署之買賣合約中並無明訂解除合約的規則,也無解除合約之賠償義務)?

瀏覽人數:1295

A:  老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合約既經雙方簽署,本有拘束雙方之效力。縱買方無預警更動過驗收內容或加入無法驗收的內容,甚至,賣方未有販售該項產品服務 ,因賣方確已簽署系爭合約,自不得以伊未有注意系爭合約內容遭買方私下變動為由而脫免履行系爭合約之義務。為此,賣方不得僅認定原先 Email 往來時所方提出之要約為實際驗收項目,而不承認系爭合約上「被買方無預警更動過之驗收內容」,彰彰明甚。
2.系爭合約既未約定賣方得以片面解除,賣方自不得片面解除系爭合約,除非法律有所有規定,換言之,若系爭合約情形符合法律明文規定賣方得片面解除或終止者,賣方始得片面解除,否則,賣方解除系爭合約不合法,買方除得請求賣方履行合約外,另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為此,倘賣方主張伊片面解除合約,並返還買方所給付之款項,而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恐遭訟累,不得不慎。
4.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敬請查照。如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討論賜教,謝謝。

順頌商祺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衍鋒律師
02-23279045#31


林衍鋒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