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先生/小姐妳好
勞基法規定,工作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要離職需於10日前預告之。
但是老闆娘規定一個月前告知
請問我是可以在10天前告知就好,還是照公司規定30天前告知
謝謝!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勞工離職時,預告期間的規定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又依勞基法第1條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因此公司的規定不得牴觸勞基法,應以勞基法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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