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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及領養問題


胡OO 發問於 2006-11-08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是幫我朋友問的
我有位女性朋友想離婚,可是對方不願和她離婚
因為男方不工作無法養小孩
也因為這樣,女性友人在一氣之下離家出走
好像離家有2~3年了吧!
因為害怕回去跟男方說離婚
在一年前女性友人跟一名男性友人在一起還生下小孩
可是小孩到現在也沒有戶口
她不知道要如何去跟前夫說
請問像這樣的案子可以去聲請離婚嗎?
如果小孩給他生父報戶口可以嗎?
因為小孩目前已有1歲快1個月了
我可以用領養或認養的方式給小孩報戶口嗎?
還是要前夫的同意之下才可以?
因為想要私下離婚的話,前夫一定會要求給錢的
女性友人能不能在不用給錢的情況下聲請嗎?
能聲請的話,她會敗訴嗎?
請盡快回我~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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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離婚必需是沒有錯的人或錯比較少的人,至少二個人的錯要一樣多,才能訴請判決離婚。如果能證明他先生都不工作、養小孩,是有可能作為離婚的理由。但是女方自己離家出走,這部分將來可能會被法院認定女方的錯比較多。
2、女方生的小孩,只能報在現任配偶的名下,除非女方提出婚生否認之訴,如果超過一年,就只有男方或小孩子可以提起。
3、如果用錢能解決,且女方能力之下,也許是個好方法,因為女方跟男友已經犯了通姦罪,上法院免不了要賠錢。如果不行,孩子未得配偶的同意,也不可能給你認養或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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