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這邊是飲料店,有工讀生做不到一個月,請臨時假,無故曠職之後辭職,說隔天要領薪水(剛好是發薪日),請問該怎麼算薪水,可以扣薪水還是有其他處理方式嗎,謝謝~
A:
勞工請事假,因未提供勞務,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如果員工確實在應該工作的時間,未經請假而無故不到職,可在30日內以曠職三日解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明文)
曠職日不用給薪,若能提出因員工曠職,所造成的損失(例如增派人手而多支出薪資成本等等),可請求損害賠償。(民法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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