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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殯葬業-簽名、蓋章、蓋手印條例問題

殯葬業-簽名、蓋章、蓋手印條例問題


張OO 發問於 2016-07-15 | 台北 |

Q: 您好,我是墓園管理者,(內政部-殯葬課) 規定之法律有一些問題想詢問,
並在網路上收詢相關法律,關於定型化契約及權力狀等相關文件,簽名、蓋章與蓋手印的問題。

網路查詢以下條例
1.民法第3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 生同等之效力。」

票據法第6條:
「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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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在殯葬業裡的條約是 屬於民法嗎?
問題2. 簽名比蓋章具更有效利,適用於殯葬條例嗎?
問題3. 權力狀及定型化契約,若堅持要使用簽名或蓋手印,此方式也可以使用在{核印契約},並可合法產生{法律效力}嗎?

謝謝您

瀏覽人數:1071

A:  您好:
殯葬服務業相關權利義務由殯葬管理條例加以規範,但殯葬管理條例未規定部分,亦適用民法一般規定。
簽名或蓋章,二者同生效力,只是因為簽名可鑑定是本人所親簽,蓋章卻無從判斷是否為本人所親蓋,故簽名比蓋章較能保障自身權益。
如您要約定簽名加蓋手印方生效力,亦無不可,因為簽名即生效力,蓋手印僅為加強性質,並無多大助益。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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