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從事外勞仲介業,原本是業務,公司因為缺行政人員,請我做行政工作,並答應我可以繼續接業務工作,但是過了幾年公司突然反悔說我們行政不能接業務,違反當初的承諾。所以後來有接業務,我們行政便自己處理文件,因為平常每個行政都有一套公司大小章在我們桌上,方便處理文件。公司說我沒有經過他們同意自己蓋公司章送文件,這樣公司告我偽造文書會成立嗎?
另外,在送政府文件時,需要專業人員簽名,但是我們行政為了方便作業,都代簽。但是公司的專業人員知道我們都替他代簽名,這樣也是偽造文書嗎?
(公司6/7資遣我,因為我跟他要應該支付我11年8個月的資遣費,所以他開始針對我找我把柄)
如果偽造文書成立,會怎麼罰
A:
您好:
偽造文書罪需為冒用他人名義,且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方能構成,如公司先前同意您可自行蓋用公司大小章,則您所為應不致構成偽造文書。
同理,如專業人員事前有同意您可代簽其姓名,亦與偽造文書要件未合。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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