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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請假


阿O 發問於 2016-06-22 | 台北 | 服務業

Q: 本人在醫院工作,擔任主管,近日有組員,已在月曆上的12月中到明年一月4日預了長假,共19天,但未先告知主管,且該員已買好機票,請問這樣子主管可以不同意該員假單嗎?還是只要人力需求沒問題,只要她想休假,就一定要讓她休?對於假的長短,主管能夠決定嗎?
若欲休長假卻未先知會主管,未待主管同意先買好機票,迫使主管同意假單,這樣可以給予員工懲罰嗎?比如績效獎金減半幾個月,或是取消績效獎金一二個月之類的?不然其他的同事都覺得不公平,為什麼該員都可以得到這麼多好處,還不用被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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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應該先看該組員請的假別是屬於特休還是事假,因為若是特休的規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僱雙方協商排定之」。

所以這部分該組員應先跟主管確認過,方可休假。另一部分則看貴單位的請假辦法有無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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