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關於惡意資遣在職孕婦之問題
【問題】
1、資方若惡意遣散本人,請問我可以爭取什麼權益?
2、資方惡意遣散是行為,請問我是否可以請貴單位前來勞動檢查?
【公司現況】
本人就職的公司目前狀況如下說明:
1、就職勞工人數目前15位,其中1位正在請育嬰假中(2016/3/24-5/18產假、2016/5/19-11/19育嬰假)。
2、公司近日開啟104徵才頁面,徵才總機兼任總務一職,本公司只有我一人擔此職務,公司管理階層未說明是因擴編需求還是其他原因徵才。(因本人尚未向人資詢問有關產假及育嬰假一切相關事宜)
3、本人已循內部正常管道向上詢問,仍未獲得解答,恐因本身懷孕擔心被惡意資遣,特請教勞工局相關問題。
【勞工現況】
本人104年10月1日就職,公司設立於新北市,擔任總機兼任總務ㄧ職。
目前本人懷有身孕已達7個月。
【參考勞基法條】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A:
1.提出請求資遣費的訴訟
2.請勞工局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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