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朋友擬成立資訊公司,由我負責開發技術.將提供30%技術股,也就是說我不需投入金額
即有30%的股份
但我較擔心的是因為負責人及最大股東並非是我,若公司不當融資及貸款
或營運時有違法事項發生時,身為30%股權的我,是否也會有法律上的究責部份?
或是朋友不願繳稅,導至國稅局追討時會向股東追款嗎??
我也擔心朋友捲款落跑,因為將會提供金額代收服務,再金流上會有大筆款項流動
曾有朋友說明只要再公司章呈上說明股東是不需就責的,就不會有該情況發生
但最大股東並非我,對方也可召開董事會進行章呈變更
感覺也是難逃就責部份....
想請問股東難道不能僅金額上的投資,不需去背負營運上的虧損及法律的就責部份?
A:
黃先生您好,就您的問題分別答覆如下:
一、如果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與個人為不同的法律上主體,所以公司債務與股東個人無關。
二、公司營運如有違法事項,應負法律上責任的是實際參與的人,如果您沒有參與,亦與股東個人無關
三、公司如有積欠稅款,因公司與股東個人為不同的法律上主體,除了「負責人」可能因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遭限制出境外,公司積欠的稅款與股東個人無關。
但公司如日後經營不善欲進行解散清算,清算人(如果沒有另選清算人,原則上「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為清算人)就負有依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分配公司剩餘財產的義務。如處理不當,積欠稅款部分國稅局可直接對清算人執行(稅捐稽徵法的13條2項);一般債務清算人則負有民刑事責任(公司法90、95、324條)。
四、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股東僅單純金額上投資,未參與營運,則股東除了上述擔任清算人的情形外,因公司與個人為不同的法律上主體,股東並不須承擔營運上的虧損及法律的責任。
五、最後就技術出資的部分需提醒的是,公司法雖允許技術出資,但技術出資是以股東個人的技術換取公司的股份,該換取的股份屬於個人所得。國稅局將於股東取得股份後,扣除取得技術時的成本,作為個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該股東的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再行提出或來電討論。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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