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公司登記資本額200萬有限公司,AB二位股東,各佔50%,我為A及負責人,B實際上因之前業務需求未出資而成為股東
1.目前並無任何合作,B不退股也不願當負責人,我可以怎麼辦?想用增資變更持股比例,是否可行?或是增加一位股東,以變更持股比例!
2.公司名下有一台車,均在B下使用,但一直欠稅。目前已較親稅金,但B遲遲不肯辦理過戶或報銷,該怎麼辦?
3.B在外若有簽立任何文件或合約,未經A負責人同意,算是正式合約嗎?
A:
您好,首先應釐清該名股東是否僅為掛名股東?或為真正股東?
如為真正股東,依公司法第 102 條
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第 106 條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前項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有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第 109 條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第 8 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增資必須要過半數同意。
因此有限公司僅2名股東,另一位不擔任負責人之股東,不執行業務係為監察人,即無法對外代表公司。
車輛可以公司名義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股東返還。但如有使用借貸關係必須為終止借用關係之意思表示。
參照民法第 470 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第 472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 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四、借用人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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