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家母去年過世後,我們共六個小孩繼承兩間公寓(一間四房一間三房),其中一人(簡稱S)住在四房公寓內;每人持分1/6,於開家族會議時(六個小孩皆在場),六人皆同意先行出售四房公寓。
1. 目前S反悔不願出售,溝通時皆顧左右而言它,百般刁難,請問我們五人是否可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行使買賣權力?若可以的話是否買賣契約可不須S同意簽名,由其餘五人簽名即可執行?
2. 若前述問題皆可成立情況下,S現仍住在四房公寓,以近似無賴的方式不願遷出,造成房仲接受委託意願低落;請問我們五人有否任何主張可請求S遷出該處,以使買賣順利完成?
上述問題,煩請撥冗賜教,感激不盡。謝謝!
A:
您好:
原則上民法第820條係規範共有物之管理行為,例如出租,如要出售房屋應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不過結論仍是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過半數,即可出售該房屋,並不需不同意之共有人簽名,不過要先以書面通知不同意之共有人房屋出售事宜。
只要其中一人有持分,該共有人就有權利居住,就算其他人同意出售房屋,可能亦無法強制其遷離,然或許其他共有人可先約定該房屋專供其中一人使用,再訴請法院請求該拒絕遷出之共有人履行協議。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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